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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作者:    編輯:    時間:[2013-05-21]
                                              西大發〔2013〕1号
  關于印發《新浦京官网登录口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校内各單位:
  為推進學校信息公開工作,促進依法治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學校信息,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關規定,學校制定了《新浦京官网登录口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該辦法業經2012年9月21日校長辦公會審議,2012年12月7日校黨委常委會審定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西 北 大 學
                                                                                   二○一三年一月八日
                               
                                           新浦京官网登录口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信息公開工作,促進依法治校,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信息,是指學校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服務過程中産生、制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信息公開是指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範圍内,按照一定程序,将學校有關信息及時、準确向全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衆公布。
  第三條  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在校長領導下開展,實行校長辦公室組織實施,校内各單位各負其責,工會組織協同推進,監察部門監督檢查,師生員工積極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四條  學校成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研究部署和組織協調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組成人員名單如下:
  組  長:校長
  副組長:分管校長辦公室的校領導、分管監察處的校領導、校工會主席成  員:黨委辦公室主任、校長辦公室主任、校工會(專職)副主席、監察處處長領導小組下設信息公開辦公室和信息公開監督辦公室,分别設在校長辦公室和監察處。辦公室主任分别由校長辦公室主任和監察處處長兼任,副主任分别由黨委辦公室副主任和校工會(專職)副主席兼任。
  信息公開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學校信息公開事宜;
  (二)統一受理、協調處理信息公開申請;
  (三)組織編制學校的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協調對拟公開的學校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組織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内部評議;
    (六)推進校内各單位的信息公開;
  (七)承擔與學校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工作。
  信息公開監督辦公室負責組織對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内部監督、檢查工作,受理和處理對信息公開工作的投訴。
  第五條  校内各單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和運行機制,切實加強信息公開工作。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信息公開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單位信息公開的組織領導工作;各單位辦公室主任(秘書)為本單位信息公開聯絡人,負責辦理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具體事項。
  第六條  校内各單位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
  第七條  校内各單位應按照上級和學校有關規定,在信息公開前,做好本單位日常工作中一般信息的保密審查工作。
  對不确定是否可以公開的、可能涉密的信息,各單位要向信息公開辦公室提出申請,信息公開辦公室受理後,協調學校保密委員會辦公室按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
  第八條  校内各單位發現影響或可能影響學校和社會穩定的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應當在職責範圍内及時發布準确信息予以澄清,并及時報告信息公開辦公室。

                                               第二章 公開的内容

  第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校内各單位應按照其職能主動公開以下信息:
  (一) 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内部管理體制、機構設置、學校領導等基本情況;(二) 學校章程以及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三) 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四) 各層次、類型學曆教育招生、考試與錄取規定,學籍管理、學位評定辦法,學生申訴途徑與處理程序,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服務情況等; (五) 學科與專業設置,重點學科建設情況,課程與教學計劃,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與圖書藏量,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國家組織的教學評估結果等;(六) 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定等;(七) 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崗位設置管理與聘用辦法,教師争議解決辦法等;(八) 收費的項目、依據、标準與投訴方式;(九) 财務、資産與财務管理制度,學校經費來源,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采購和重大基建工程、後勤維修工程的招投标;(十) 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十一) 對外交流與中外合作辦學情況,外籍教師與留學生的管理制度;(十二)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除第九條規定需要公開的信息外,校内各單位應當明确其他需要主動公開的信息内容與公開範圍。
  第十一條  除學校已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學習、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向信息公開辦公室申請,按程序獲取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學校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 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 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 涉及個人隐私的;
  (四) 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校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經學校研究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三章  公開的途徑和要求

  第十三條 本辦法要求公開的信息,主要通過學校信息公開網站、校内各單位網站、校内媒體、信息公開欄等途徑予以公開。
  第十四條 信息公開辦公室在校園網站上設置信息公開專欄,建立有效鍊接,及時更新信息,并通過信息公開意見箱聽取對學校信息
    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組織編制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經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後予以公布和更新。
  第十六條 校内各單位應将有關基本規章制度彙編成冊,方便師生員工查閱。
  第十七條 屬于主動公開的信息,校内各單位應自該信息制作完成或者獲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予以公開。公開的信息内容發生變更的,在變更後20個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學校重大決策以及與師生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需要征求教師、學生和學校其他工作人員意見的,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法律法規對信息内容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對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學校根據下列情況在15個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複:
  (一) 屬于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 屬于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 不屬于學校職責範圍的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确定該信息的職責單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四) 申請公開的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内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内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五) 申請内容不明确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六) 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複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學校已經作出答複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再重複處理;(七) 學校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的其他答複。
  第十九條 申請人向學校申請公開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學校提供的與自身相關的信息記錄不準确的,有權要求學校予以更正;學校無權更正的,将轉送有權更正的單位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學校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按照陝西省價格部門和财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标準收取檢索、複制、郵寄等費用。收取的費用納入學校财務管理。
  校内各單位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條  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接受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和指導,并自覺接受師生員工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信息公開工作列為學校單位年度綜合考評的指标之一。
  第二十三條  學校各單位和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開辦公室或信息公開監督辦公室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影響惡劣的,由學校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信息内容的;
  (三)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開工作中隐瞞或捏造事實的;
  (五)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六)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的;(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其他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校内各單位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訂并完善相應的信息公開工作方案(包括應公開的具體内容、範圍、形式、時間等)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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